雅京信息委员会关注 信息公开与患者隐私权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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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加达特区信息委员会(KI)主席哈里•阿拉•胡塔巴拉特在雅加达Tarakan公立医院讲解一瞥。
【本报讯】雅加达特区信息委员会(KI)关注公共卫生领域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同时强调该工作须与患者个人数据的保护或隐私权平衡进行。
周六(12/7),雅加达特区信息委员会主席哈里·阿拉·胡塔巴拉特在雅加达表示,“透明度并不意味着毫无保留地公开。有些信息必须向公众开放,但也有些信息属于例外。这就需要从哲学和法律层面进行理解,以使这两方面的利益能够平衡运行。”
他阐明,透明度并不意味着向公众公开所有信息,而是提供确实属于公众权利的信息,同时保护被排除公开的机密信息。
他指出,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受到《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5年宪法》第28F条的保障,并进一步由《2008年第14号关于公共信息公开的法律》加以规定。
此外,《202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同时不减少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
“作为社会税收资助的公共机构,其管理的信息原则上属于公共财产。但是,并非所有信息都可以公开,因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例外信息,”哈利说道。
他表示,有两项宪法权利必须同时得到维护,即公众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和每个个体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在信息服务的实际操作中,医院一线工作人员在保护患者数据方面具有战略作用。因此,每一项信息申请都必须提交给信息与文件管理官员(PPID),以便对所申请的信息类型进行审核。
“当有信息申请时,请引导至PPID(公共信息服务主管部门)。PPID有义务对信息进行筛选,判断该信息属于公开信息清单(DIP)还是例外信息清单(DIK),从而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哈里表示。
他还提醒说,《公共信息公开法》第17条规定了例外信息的情形,即若信息公开可能引发特定后果,则属于例外信息。
该条款为各类敏感数据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医疗记录、健康数据、生物识别数据、遗传数据、儿童数据以及个人财务数据。
此外,信息争议的解决必须通过印度尼西亚信息委员会2013年第1号条例《公共信息争议解决程序》所规定的机制进行,即先向信息与文件管理官员(PPID)提交信息申请,之后方可提交至信息委员会。
“原则上,信息公开必须在为公众带来利益的同时,不牺牲个人隐私权。因此,信息与文件管理官员(PPID)有责任根据《公共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区分公开信息与豁免信息。”哈利如是说。(f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