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国警强调:确定费布里为嫌疑人已符合新《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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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涉嫌洗钱犯罪嫌疑人费布里(中)抵达雅加达最高检察院主楼。最高检察院通过第9小组对他进行讯问。
【本报讯】印尼国家警察法律团队请求南雅加达地方法院独任法官驳回前副检察长(主管特殊刑事犯罪事务)费布里·阿尔迪安夏提出的全部预审申请。警方主张,从搜查、扣押到确定嫌疑人的全部强制措施,均基于充分证据并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合法进行。
该法律团队代表雅加达警察厅(Polda Metro Jaya)和国家警察反腐败刑事调查队(Kortastipidkor)作为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成员包括穆利亚·哈基姆·索利欣、阿普里扬托·帕尔德德等人,在周三(8月19日)南雅加达地方法院预审庭上作出上述陈述。庭审由独任法官理查德·埃德温·巴索基主持。
该预审涉及警方实施的确定嫌疑人、搜查和扣押,由费布里的律师团队提出。最高检察院也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参加该预审。
国家警察法律团队解释,警方对费布里采取的从搜查、扣押到确定嫌疑人的一系列法律行动并非突然实施,而是由雅加达警察厅自2025年8月起经过初步调查程序。
在初步调查中,警方收集了事实、陈述、文件、信息和其他材料,以判断所发现的事件是否涉及犯罪指控。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相关事实和信息表明存在涉嫌腐败犯罪和洗钱犯罪。
国家警察法律团队表示:“初步调查结果随后于2026年1月13日通过案件会审进行讨论和评估,以判断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材料,是否存在涉嫌犯罪事件,并是否已具备提升至侦查阶段的理由。”
雅加达警察厅随后于2026年7月6日签发编号为 SP.Sidik/2932/VII/RES.3.3/2026的侦查命令书,涉及Asabri公司和Jiwasraya公司涉嫌腐败案以及洗钱犯罪。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各被申请人开展了一系列侦查活动,包括询问证人、询问专家、收集和审查文件及物证、搜查、扣押、追踪交易和资金流向,以及其他侦查活动。
国家警察法律团队表示:“根据全部侦查结果,并在获得《刑事诉讼法典》要求的证据后,各被申请人于2026年7月10日将申请人确定为嫌疑人。”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
在确定嫌疑人身份时,各被申请人已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要求的至少两项合法证据。
法律团队说:“确定嫌疑人之前已经过初步调查和2026年7月10日的案件会审。从事实和法律上看,被申请人已拥有两项以上相互印证的证据,均指向申请人的涉嫌犯罪行为。”
针对申请人质疑在确定嫌疑人身份前未对拟确定嫌疑人者进行讯问的问题,各被申请人辩称,在新《刑事诉讼法》制度下,对拟确定嫌疑人者的讯问并非构成性要件或绝对要件。
费布里认为,这种迅速走向拘留的嫌疑人确定程序未体现最高检察院圆楼内通常适用的审慎标准,因此他感到自己成为曾供职并维护过的机构的不公正对待对象。
由于与旧《刑事诉讼法》不同,立法者已重新确定,确定嫌疑人的参数仅为至少两项合法证据。新《刑事诉讼法》也未将“拟确定嫌疑人者”规定为一种必须先行赋予某人的独立法律身份,然后才可将其确定为嫌疑人。
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未对拟确定嫌疑人者进行讯问本身即导致确定嫌疑人不合法”的主张,是不正确的。
他说:“因此,申请人关于‘确定其为嫌疑人时没有合法证据’的主张,与侦查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请求以没有合法证据为由宣告确定嫌疑人无效的主张及请求事项,应被全部驳回,或至少被宣告无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出国措施,被申请人方表示,该措施属于合法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实施禁止出境是因为客观上担心嫌疑人会逃跑或妨碍正在进行的侦查过程。
此外,被申请人方还解释,将案件从警方移交给最高检察院是执法机关之间协调与协同的形式。这也依据肃贪委员会(KPK)、检察院和警方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以便有效处理在主体或客体上相互关联的案件。
被申请人法律团队表示:“案件处理的移交并不会产生中断的新侦查,而是在依法协调框架内对先前程序的延续。”
不仅如此,各被申请人法律团队还认为,费布里提出的预审申请已进入案件实体问题的实质证据审查,因此不属于预审范围。
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独任法官驳回申请人的全部预审申请,并宣告被申请人实施的侦查令、搜查、扣押以及禁止出境措施依法有效。
最高检察院的答辩
同一场合,最高检察院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请求法院独任法官驳回费布里提出的预审申请。
最高检察院认为,申请人主张共同被申请人在案件移交后采取的所有行动也因此无效,理由是这些行动被视为源于先前的行动;这种思维方式实际上超出了《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宣告某项搜查、扣押、监听、邮件检查以及特定强制措施不合法,法律后果应指向通过这些不合法行动取得的证据。
最高检察院一名代表表示:“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要求识别的是受到污染的证据,而不是抹去整个案件以及接收案件移交的侦查人员的全部权限。”
因此,申请人必须具体指出哪些证据被认为不合法。若不能证明这一点,就没有依据宣告共同被申请人的全部行动一并无效。
最高检察院法律团队表示:“相反,只要存在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来自独立来源,或者由共同被申请人在案件移交后通过合法程序自行取得,侦查就仍有法律依据继续。因此,申请人的全部主张不能建立在充分的法律论证之上,而仅是申请人的假设。因此,该主张应被驳回。”
听取被申请人方答辩后,独任法官理查德安排下一次预审议程,即证据审查。该证据审查庭审将于周四(8月20日)举行。
第二项预审
同一天,费布里的律师团队还宣读了第二项预审申请,涉及最高检察院对费布里确定洗钱犯罪嫌疑人和拘留。
在8月19日下午的首次庭审中,费布里的一名律师马克迪尔·伊斯梅尔请求南雅加达地方法院撤销总检察院作为被申请人对其当事人采取的全部法律行动。
据费布里的律师称,对其当事人的嫌疑人确定书是由最高检察院以违法方式发出的。这包括未说明存在明确、确定的上游犯罪,也未根据充分的初步证据说明申请人作为行为人的定性与其行为相关。
在嫌疑人确定书中,最高检察院还仅列出“第607条”,却未指明适用于申请人的款和项。而第607条包含若干功能不同的规定。
这已证明最高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确定何种行为真正适合适用于其当事人时存在疑虑。因此,被申请人将其确定为嫌疑人不合法,必须撤销,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作为后果,被申请人针对作为嫌疑人的申请人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拘留,均不合法且依法无效。因此,其当事人必须从拘留所获释。
马克迪尔在宣读该预审申请请求事项时表示:“宣告被申请人就针对申请人的侦查和嫌疑人确定所作出的所有进一步决定、确定或行动不合法,包括被申请人发出的开始侦查通知书;恢复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所采取行动而受到影响的全部法律权利。”(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