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金管局和央行《金融中心法案》建议
-
印尼金融服务监管局
【本报讯】印尼金融服务监管局(OJK)提议,应制定法规,禁止印尼国际金融中心(PFII)内的经营主体或机构在印尼境内该区域以外筹集资金或吸收公众存款。周三(7月8日),印尼金管局银行业监管执行主任迪安·埃迪亚娜·雷在雅加达举行的关于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法案工作委员会公开听证会上传达了上述意见。
迪安表示,该建议参考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做法。她认为,有必要作出这一规定,以确保金融中心切实发挥国际金融中介枢纽的作用,防止对国内金融服务机构形成挤出效应,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货币政策有效性、审慎监管秩序以及国家金融体系稳定。
印尼金管局认为,印尼国际金融中心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仍须在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定的框架内推进。因此,迪安指出,区域内的金融服务活动必须始终面向国际金融活动,不应成为国内金融服务业的竞争者。
此外,迪安在听证会后回答媒体提问时解释,此类限制是众多国际金融中心普遍采用的做法。她表示,印尼国际金融中心区域内的经营主体不应当从区域外的公众那里筹集资金。因为这样有可能将资金从国内金融服务部门转移至印尼国际金融中心。如果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提供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这种风险会更大。
迪安说:“更何况我们将采用‘外进内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把资金吸引进来,然后再把这些资金用于国内的建设融资。”
在同一听证会上,印尼央行提议就支付系统的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即外币的使用、支付系统基础设施的使用以及外币现钞的携带。印尼央行法律部负责人丽卡·德维表示:“提出这些建议,是为了加强印尼国际金融中心的运营稳健性,使其在保持印尼支付系统稳定的同时,继续保有较高竞争力。”
就外币使用而言,印尼央行支持将金融中心内交易使用外币的范围限制在区域内开展的商业活动。
此外,印尼央行还支持制定规定,禁止印尼国际金融中心内的经营主体从区域外筹集资金,以及禁止其与印尼金融市场、消费者或印尼国际金融中心以外的零售客户进行交易。丽卡解释道:“这项规定是为了支持印尼央行履职,维护印尼盾汇率稳定,以及维护金融部门监管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维护。”
印尼央行还建议,该法案应明确支付系统基础设施的使用安排,包括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是使用现有基础设施,还是建设独立系统。
至于外币现钞的携带,印尼央行表示,只要是从印尼境外携带外币现钞进入印尼国际金融中心,或从该中心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时经过印尼境内的港口或机场,相关行为仍须遵循印尼法律规定。(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