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贸易部进口新规四项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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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贸易部长布迪·桑托索(中)
【本报讯】印尼贸易部颁布了2026年第18号贸易部长条例,即对关于进口政策与监管的2025年第16号贸易部长条例的第二次修订。
2026年第18号贸易部长条例于2026年6月4日颁布,旨在提升进口货物的流通顺畅度、许可服务效能、电子系统整合度以及对经营主体的法律确定性。
贸易部对外贸易总司长汤米·安达纳强调,此次进口政策的完善仍然将监管和合规摆在优先位置。
周四(6月18日),汤米表示:“2026年第18号贸易部长条例完善了进口政策,以确保货物流通顺畅、提高许可服务效能并加强电子系统整合。这一切都同时兼顾监管与合规方面。”
该条例是对进口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旨在提升服务效能、强化法律确定性并完善监管机制。
2026年第18号贸易部长条例包含四项主要内容。第一,关于在进口批准(PI)有效期届满后出具验货报告(LS)的规定。
此条款为已满足实质性要求、包括已完成进口技术验证或追溯(VPTI),但因行政程序尚未完结而导致验货报告未能在进口批准到期前出具的进口商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该规定涵盖了货物在原产国或装运国已完成技术验证及追溯,或已在进口批准有效期届满前抵达目的港,但验货报告的行政签发流程尚未完成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只要满足条例所规定的条件,验货报告仍可在进口批准有效期届满后签发。
第二,加强验货报告所使用的进口批准编号与货物进口报关单(PIB)所使用的进口批准编号之间的核验。这一条款源于实践中仍发现验货报告所用的进口批准编号与提交货物进口报关单时所列的进口批准编号不一致的现象。
为此,2026年第18号贸易部长条例明确了数据核对与验证机制,确保验货报告与货物进口报关单中的进口批准编号保持一致、清晰可追溯,并支持数据完整性和以电子系统为基础的监管。
第三,调整对未履行提交进口实现报告义务的进口商的制裁规定。进口实现报告是制定、监测和评估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然而,在实务中,仍存在导致制裁机制无法覆盖所有违规情形的情况。
通过此项新规定,政府新增了在特定条件下,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进口商实施同一商品的进口领域营业许可或说明函冻结的机制。此规定有望提高经营主体提交进口实现报告的合规性,该报告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之一。
同时,第四项内容规定了解决进口货物流通障碍的机制,自该贸易部长条例于2026年6月4日颁布起即生效。该规定为政府更迅速地回应与国家利益、公众生活必需品、政府计划或总统指示后续行动有关的特定情况提供了依据。(cx)




